(资料图片)
据中国经济网报导,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上周五披露的藏证监行政处罚【2023】3号显示,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林证券)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。王健瑛时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、人力资源部总经理、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。
经查明,王健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21年2月1日,王健瑛与华林证券签订劳动合同;2021年2月22日,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、人力资源部总经理;2021年4月30日,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;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,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(高级管理人员)。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。
2021年2月8日,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),该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王健瑛,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。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,王健瑛控制使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、买卖“乔治白”“闰土股份”“达实智能”“烽火通信”等股票,总成交金额3,361,400.00元,违法所得100,830.73元。
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。
当事人王健瑛在听证会过程和陈述、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:其一,调查人员未搜集和认定有利于王健瑛的事实。其二,事实认定有误。非内幕交易案件不适用“推定”原则,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实际为王健瑛向孙某杰提供的借款,王健瑛未曾取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控制权,也无权自主决策进行股票买卖,其操作3支股票共计8笔交易只是接受孙某杰指令买卖,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存疑。其三,总成交金额、盈利金额认定有误。其四,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、时间短,拟处罚的罚金过高,过罚不相当。综上所述,恳请撤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,或不予处罚,或降低处罚金额。
经复核,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认为:本案对事实、性质等的认定是基于在案证据的综合衡量。本案在调查时,调取了包括证券账户资料、银行流水、账户交易物理地址(IP、MAC、IMEI)、借条等客观证据,同时对王健瑛进行了询问,前述证据相互印证,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。同时,本案不仅关注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,也关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,已依法履行了全面、客观、公正调查的法定义务。经复核,事实认定无误。经复核,总成交金额、盈利金额认定无误。本案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量罚适当。综上所述,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当事人王健瑛的相关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,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决定:没收王健瑛违法所得100,830.73元,并处1,000,000.00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