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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4日,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,日前,安徽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、董事、副总经理宋同发(副厅级)涉嫌贪污罪一案,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天眼新闻注意到,今年1月16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,宋同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1月18日,《安徽日报》发布文章《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》,其中提到了宋同发被查。6月13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再发布消息,宋同发被开除党籍。
经查,宋同发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,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对抗组织审查;贪婪成性,靠企吃企,把任职国企当成“自留地”和“提款机”,挖空心思,大肆侵吞国有资产。
宋同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、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宋同发开除党籍处分;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4日消息,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被告人宋同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贪污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(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安徽省纪委监委)综合整理:刘诗雅
编辑:刘添元
统筹:晏海艳 胡莹
编审:闵捷